目前,一些国有和集体企业在改制中,忽视了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逃避应对职工承担的补发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以企业改制为由一推了之。还有的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或私营企业后,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拖欠职工工资和欠帐缴社会保险费。记者日前了解到两件事,就是典型的这类案件。
案例一:苏州一家国有宾馆在改制中,将经营权转给周某承包。管伟英等20名员工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宾馆建立了劳动关系,宾馆改为承包制后,员工继续在宾馆工作。宾馆法人虽与承包人周某签订了承包合同,但未涉及员工工资和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等内容。周某承包后的2个月能支付员工工资,但此后因宾馆与承建单位的工程款纠纷,影响了正常经营,拖欠了部分员工2个月的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管伟英等20名员工的申诉后,认为被诉人(宾馆)与第三人周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虽明确宾馆由周某独立经营,但该合同中并未对申诉人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问题明确约定,显然不够完善,因此裁决宾馆支付管伟英等20名员工2个月的工资及停业期间的生活费,并支付了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案例二: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集体企业,由于连年亏损,已欠发职工半年工资和欠缴半年社会保险费。在改制中,这家企业由3位职工拿出资金挑头买下大部分股份,部分职工自愿参股,从此走上良性发展轨道。但是,原企业欠发的职工半年工资和欠缴半年社会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忽视了。职工向新企业要补发工资,新企业不认帐;向老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补发工资,主管部门以企业已改制,一推了之。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协调,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和新企业各承担一部分,才解决了这一遗留问题。
《劳动法》明文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还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企业改制,如实行承包经营制的,企业法人或企业董事会应与承包人按《合同法》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职工工资发放的渠道,一般应在承包方直接发放,也可以由承包方将职工工资统一交付发包方,由发包方发放给职工;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可以由承包方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也可以将社会保险费计入承包经营方应交付发包方的费用中,由发包方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应按原企业全部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扣除。原企业离退休人员、公伤致残人员的医疗费用等,可折算成相应金额在净资产中扣除;对欠发的职工工资、尚未报销的医药费和欠交的社会保险基金等,可在净资产出售所得收入中一次性补足。
有必要说明的是,《劳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企业改制后,无论何种产权结构,都应依照劳动法规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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