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死了人就逃脱不了法律制裁!近日,璧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气死人”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璧山某公司因拆迁问题与居民景某发生纠纷,导致景妻受刺激而死亡,公司补偿景4000元。
1998年,璧山县璧城镇政府与重庆璧山商务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书,塘湾村居民景某与璧城镇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要求景于1998年11月4日前自行拆迁完毕。房屋被拆除后,景多次要求解决其宅基地均未落实。1999年7月,工程指挥部书面通知景到指挥部选建房屋宅基地位置。当景妻与儿媳来到指挥部时,被商务公司经理兼指挥部副指挥长刘某否认,称要重新确定地址。此后,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同年7月27日上午,景妻再次找到刘某要求解决宅基地,仍没得到妥善处理。中午,景全家谈论此事,景妻越听越气愤,当即昏迷在地,送璧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其为急性心肌梗塞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景妻死前为安排宅基地与商务公司代表发生过争执,但不是诱发其心肌梗塞死亡的必然因素,也无证据表明受语言刺激必然会导致心肌梗塞。因此,景要求商务公司承担妻子死亡补偿费和赔偿高额精神损失费的理由不成立。但刘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态度强硬、语言欠妥,刺激了封的情绪,封的死亡给景一家造成了较大精神损害,鉴于人道主义,商务公司给予其4000元补偿,璧城镇政府对原告及其家人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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