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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告县政府“不作为”的浙江永嘉县百余名农民,日前再次将县政府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其重新作出符合《水法》规定的行政行为。温州市中院已受理农民的起诉。
农民最近的起诉,起源于过去发生的农民告县政府“不作为”之事(本报《华东新闻》分别于2000年7月4日、8月10日,2001年2月5日、3月22日,对此作了连续报道―――编者)。4年前,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开洋村拦截邻村中村在后山上筑堰取水的水源,将水引入本村,导致中村枯水期断水。由此,两村发生旷日持久的水事纠纷。中村110名农民对县政府不认真处理这起水事纠纷的行为深感不满,以“不作为”为由将县政府告上法庭。温州市中院和浙江省高院分别审理认定,农民的起诉据之有法,永嘉县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未履行处理水事纠纷的法定职责。一审和终审分别裁定永嘉县政府在两个月内对水事纠纷作出处理。
法院判定后,永嘉县政府作出了处理决定,两个村仍维持原来取水的现状:即开洋村仍可在上游拦截中村的取水口取水,中村仍在下游取水。开洋村可向县水利局补办《取水许可证》。为解决中村枯水期的生活用水,该村可在现有取水口的上游30米处(仍在开洋村取水口之下),建造2000立方米的小水库补充水源。
这一行政决定下达后,中村村民深感惊讶。陈炳忠、陈松芹等许多农民说:“县政府如此不公处理,实在出乎意料。维持取水现状与不解决问题实际上是一回事。这种‘作为’实在荒唐。”因此,陈等108位农民再次向温州中院提出行政诉讼。
他们起诉说,1986年,中村在县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开发利用村后山山背的水源,经政府认定是合法取水,而开洋村拦截水源是非法取水。他们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中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水法》有关“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县政府确认这种违法行为,还支持该村补办手续,这是对开洋村使用暴力、非法截水的行为给予追认,使其合法化,严重违反了《水法》规定。他们认为,如果县政府这个决定付诸实施,将对社会产生误导。
陈炳忠等提出,依据《水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开洋村违反《水法》取水、截水,给他人造成妨碍及损失,县政府本应责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且,开洋村申请取水许可一事,已引起争议和诉讼,县政府本应通知开洋村待争议和诉讼终止后,再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可县政府反而支持开洋村的一系列违法行为。
中村108名参加诉讼的农民还认为,要中村在陡险溪埂上建造2000立方米小水库的决定根本不现实。如果勉强建造,一旦山洪暴发,广大村民和上千名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将受到严重威胁,县政府的决定不符合《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张和平 宗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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