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贷款买房者都会有这样的经历:须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抵押商品住房保险,且不论贷款时间长短,保费必须一次性付清。最近,这一“惯例”受到了上海市一名消费者的强烈质疑,一家保险公司也因此被推上被告席。
去年11月30日,复旦大学俞老师在龙阳路购买一套今年11月30日将交付使用的期房。为办理贷款手续,她到建设银行浦东分行接受了银行、公证、保险一条龙服务,包括购买由银行指定的、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商品住房保险。令她不解的是,这项保险服务完全是“强迫性”的,保单上的内容已由保险公司填好,自己交钱、签字就行了。知晓法律知识的她还发现,保险期限和一次性付款方式也不合理,于是当场提出异议,被告知“这是统一规定”。俞老师只好很不情愿地一次性支付从2000年11月30日至2030年11月29日的30年保险费,共计9275元。
在办完所有手续后,俞老师向静安区法院起诉,状告“大众保险”公司“利用交易上的优势地位,通过制订不公平的保险条款,非法侵占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其返还利息收益2700元或者变更保险费支付条款,并且返还从2000年11月30日至2001年11月29日这一年的保险费309元。
俞称:保险费率按年计算,自己只要每年按规定的费率交足保险费,就可享受保险合同上的一切权利。但“大众保险”单方面要求她一次性支付30年的保险费,显然是无偿占有了这30年的利息收益。另外,“大众保险”要求她从2000年11月30日开始交费,但房子要在一年后才交付使用,因此这一年的保险费不应由她支付。
笔者昨天采访了“大众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的于先生。他认为,一次性收取保险费,是整个保险行业的普遍做法,无可非议。因为如果逐年收取保费,在现在的技术条件下,保险公司不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他表示,自己曾考察过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的不少保险公司,他们采取的也是一次性收费的做法。但于先生也承认,内地保险公司的做法的确有点“粗糙”,据他透露,目前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正牵头编制新的“抵押商品住房保险条款”,新条款将更细致、更规范。至于俞老师提出的交房前这一年的保险费问题,于先生认为,这一年保险费的确不应该收取,目前的住房保险条款还不够具体,因而导致有关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据悉,静安区法院目前已受理此案。(秦晓华 朱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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