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例离婚夫妻因为孩子的探视权而引发的纠纷案,昨天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
据了解,本案的两名当事人张女士和冯先生是在去年4月离的婚,他们的女儿现在已两岁,当时离婚时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孩子由父亲抚养,母亲两周看望孩子一次。可是据母亲说,实际上,从去年10月底到现在,由于孩子的父亲拒绝她探望,她一直没有见过自己的女儿,她非常想念女儿,而且她认为探视孩子是法律赋予一个母亲的权利,所以张女士于去年12月把前夫起诉到法庭,要求每月探视并接走女儿一周。孩子的父亲冯先生则说当初是按照双方的约定做的,但前妻经常不按时把孩子送回来,而且接孩子的时候还经常和他的父母发生口角,弄得一家人很不愉快,在这种情况下,他才拒绝前妻来接孩子。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张女士与冯先生离婚后,婚生女儿虽然由冯先生监护,但张女士仍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鉴于女儿尚且年幼,张女士的要求不予支持。仅判决张女士可以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上午九时至十一时在女儿的居住地由父亲陪同探视女儿。
判决后,张女士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当初冯先生曾给张女士作出书面承诺,答应其每两周接走孩子一次,后冯先生未按承诺履行,现女儿随冯先生居住生活。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审法院判决张女士每月探视女儿两小时,时间过短,张女士要求增加探视时间,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张女士的女儿年幼,从有利于女儿生活及健康考虑,法院终审改判为每隔两个星期探视3个小时,探视地点为女儿的居住地,并由冯先生陪同。
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今天表示,由于这起案件是二审案件,所以今天的判决的法律依据仍是未经修改的《婚姻法》。
记者注意到,从今年4月28日起正式颁布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这样规定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李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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