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沈阳湖西饭店恶性纵火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沈阳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杨青等5名被告被依法判处死刑。
被告人杨青于1995年1月承包了辽宁省复员退伍军人接待服务站下属的湖西饭店,1997年12月又将此饭店转租给陈燕奎经营。期间,杨青与陈因饭店租金等问题发生纠纷欲解除合同,却由于陈不同意未果,遂产生放火焚烧湖西饭店的念头,以达到既骗取保险金,又逼走陈燕奎的目的。
1999年6月14日杨青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河区支公司为湖西饭店投保了500万元。然后指使被告人庞学东勾结韩士、孙玉工、黄志明共同预谋实施放火犯罪,许诺事成后给韩、孙、黄每人3万元至5万元酬劳,给庞学东巨额酬劳,并出资给几人购买衣服、胶鞋、尖刀、汽油等作案工具。此后韩、孙曾到湖西饭店考察周围环境,伺机作案。被告人徐徐在明知杨青等人欲实施放火犯罪的情况下为被告人黄志明提供作案时所戴面罩。
同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韩士、孙玉工、黄志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湖西饭店,从三楼窗户进入饭店,将汽油泼洒在二、三楼走廊,并点燃汽油后逃离现场,致使当晚住店客人等9人死亡,15人重伤,饭店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48万多元,制造了轰动沈城的湖西恶性纵火案。案发后,杨青、徐徐、庞学东资助韩士、孙玉工、黄志明逃至黑龙江、山东等地。
去年12月1日,沈阳中级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杨青、庞学东、韩士、孙玉工、黄志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徐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宣判后,6人均提出上诉。辽宁省高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张非非 将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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