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买入价3000元的摩托车,因小区居委会保管不慎被窃,车主张某遂起诉索赔。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一审判令居委会赔偿11550元。
去年8月,家住龙柏二村的张某与小区居委会订立摩托车保管合同,并按月付清保管费。10月19日晚,张某将摩托车停放到固定车位,并领取了停车牌。22日,张某发现车辆失窃。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起诉至法院,要求居委会赔偿摩托车损失费1.4万元。居委会对失窃一事无争议,但认为张某购买的是二手车,仅花费3000元,现在索赔1万多元,实在不能接受。
法院查明,1996年,张某之友高某花2.18万元购得该车。3年后,高又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法官认为,失窃车辆系张某从高某处购得,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张是该车所有人。对该车失窃时的价格,不应以当年的新车价或张某当年的购入价为准,而应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实际价值予以认定。现上海莘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结论为:该摩托车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11550元,至于张某购车时出资多少与摩托车实际价值并无必然联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杨克元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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