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元钱的公共汽车票款,刘先生和一家音像商店打起了官司。近日,这起“一元纠纷”在西城法院以和解而告终。
刘先生在某音像商店买了一盘舞曲VCD,回家后发现光盘中的舞曲比封面的曲目少了两首,而其中一首正是自己最喜欢的。他当即返回音像店理论,商家同意退还刘先生购买光盘的10元钱,但刘先生还要求对方赔偿他从家里返回音像店的公共汽车票款1元钱,因为这是他返回音像店退货的相关损失。
对方则认为,自己已经给刘先生退了款,做到了仁至义尽,再要求赔偿1元钱是故意刁难,所以拒绝赔偿。刘先生一气之下起诉到西城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票损失1元及因参加诉讼来往法院所花费的交通票款8元。
法院开庭后,双方仍为1元车票问题争执不休,后来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认识到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应该得到赔偿,当庭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肖成效 金华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