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浙江省富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文淦日前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被处没收赃款人民币26.5万元,上缴国库。
经法庭审理查明,1984年至2000年4月,董文淦在担任富阳县(后撤县设市)计委副主任、主任、副县长、副市长、富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并兼任富阳县富春江大桥筹建领导小组副组长、320国道北南线改建工程指挥部指挥、富阳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320国道富阳镇至东图段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权力,为一些单位在分包工程项目、资金周转、扩大经营规模、工程项目决算上提供便利,为一些个人在人事调动、重用、提拔等方面予以关照,从而收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2.5万元、港币2000元、美元4500元。其中在1998年3月,董文淦竟将儿子去成都做生意的差旅费也拿到有关单位报销。
1997年6月至10月间,董文淦还利用担任富阳市副市长兼任320国道富阳至东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挪用320国道富阳至东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共计222万元公款给其子承办的私有公司富阳盛丰纸业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认为,董文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赵欣 卢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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