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陈先生交电话费时发现有一个月的市话费出现异常,于是要求福建电信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提供详细的电话收费依据,却遭拒绝。5月底陈先生向鼓楼区法院提交诉状。6月21日鼓楼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陈先生诉称:他于今年4月6日交电话费时发现,今年2月21日至3月20日的市话费超过前3个月平均值的5倍。他要求福建电信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收费依据(包括何月何日几时几分几秒,打出什么电话号码,通话时间多长)以查明原因,却遭到推托,致使他近两三个月以来,仍未得到所需的收费依据。他要求法院判决该分公司提供这份详细的收费依据,并赔偿他时间、精力、精神上的损失共3000元。
福建省电信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一方在庭审时辩称:陈先生要求该公司提供详细的通话纪录,并无法律依据,该公司也没有可提供这样收费依据的设备,陈先生所谓时间、精力、精神上的损失也无证据。
陈先生说他告电信是有法律依据的,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有规定:“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但福建省电信公司福州分公司认为此规定中所指“收费依据”并不是详细的写有通话纪录的收费依据,而是一般的收费依据。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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