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去超市买东西,将自行车停在指定的停车场,出来时车子却不见了。前天,上海联家超市因此事被推上法庭。
朱女士的丈夫、第二原告曹先生在庭上表示,自己是残疾人,手脚严重变形弯曲,妻子因此待岗在家照顾他的生活。夫妻俩每月收入只有865元,今年4月购买的这辆自行车虽然只有330元,也积攒了好长时间。5月23日,儿子要去参加夏令营,需要买些吃用的东西。朱女士特意骑车从北新泾赶到联家超市古北店购买。停车时,朱女士按超市保安的要求将车停到了地下停车场。等她购买东西出来,却发现车子不见了。她找了好久,也没找着,便与超市保安交涉。对方表示,停车场是不收费的,失窃后果自负。由于时间的拖延,她购买的43.25元冷饮也化了。
曹先生认为,朱女士去超市买东西,车又停在超市指定地方,应该由超市承担失窃的损失,故要求超市赔偿车子、冷饮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元等。
联家超市方表示,曹先生出示的超市收银条上没有朱女士的名字,无法认定朱女士与超市的消费与经营关系,同时单凭收银条也无法证明朱女士是骑车到超市及车子失窃。
法院当庭未做宣判。(阙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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