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本该安安份份过日子的江南小女子,却在暴利的驱动下不远千里来到中缅边境,铤而走险干起了运输毒品的勾当。近日昆明市禁毒大会上被判处死刑的运输毒品犯稽冬梅的犯罪过程令人深思。
稽冬梅自从将“货”由瑞丽带到昆明后,连续几天都感到惶惶不安,除了吃饭,她大多数时间都呆在宾馆的房间里。偶尔上街,只要看到穿着制服、戴着大盖帽的人,她会下意识地想方设法绕着走。连续几个夜晚,她都从被公安干警破门而人用手铐将她带走的噩梦中惊醒,醒来就浑身冷汗。几天下来,看着镜子中日渐憬阵的自己,她哭了。可是一想到马上就可以轻松得到的2000元,想着好不容易找到的这条“致富”捷径,她又恢复了平静,脑子里又盘算起怎样万无一失地将“货”带到杭州。就在这种悲喜无常的状态中,稽冬梅浑浑噩噩地熬了几天。
2000年5月30日一大早,稽冬梅收到了旅行社送来的当日中午12时30分飞往杭州的机票。此时,她觉得身上的千斤重担一瞬间都被卸下了,匆忙收拾好行李,搭乘一辆出租车前往昆明机场。一路上,不停地在内心嘱咐自己:“镇静,一定要镇静,几个小时后把‘货’交出去,就有钱了,就安全了。”
胡思乱想中,车到达了机场。机场候机大厅内人群熙熙攘攘,南来北往的旅客穿梭如流。稽冬梅深呼了一口气,向四周望了望,提着旅行包,故作镇静地走向检票窗口。当她看到每个旅客都必须接受安全检查时,脚步突然停顿下来,“被检查出来会杀头的,怎么办?”呆站在原地犹豫了一阵,她拎起旅行包转身欲出候机厅大门。这时,一位巡逻民警拦住了她的去路,要求她开包接受检查。一瞬间,稽冬梅的头脑中一片空白,操着地道的上海口音支支吾吾地说:“检……检查?我……我没带什么?不用检查了吧?”
“对不起,这是必经的安全检查程序。”
“那……那我不坐飞机了。”稽冬梅一边回答一边转身试图摆脱巡警。
稽冬梅的异常表现,让巡警意识到可能“有情况”,遂将其强制带到民警值班室。接受询问时,稽冬梅虽然一脸沮丧,却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妄图蒙混过关。当看到民警从她的旅行包里什么都没有搜出时,她开始撒泼,叫嚣道:“看到了吧,什么都没有。你们要赔偿我的损失,我要到法院告你们……”。看到稽冬梅一前一后情绪变化的极大反差,民警更坚定了在候机大厅重点盘查税冬梅时的判断,并且把可能藏有“异物”的目标锁定在栩冬梅所穿的那双厚底“松糕”凉鞋上,要求稽冬梅脱下鞋检查。听到要检查鞋子,稽冬梅负隅顽抗的心理防线崩溃了,一下子瘫坐到地上,口中哺哺自语:“是那个缅甸人让我带的,我下次不敢了……”。
公安机关从稽冬梅所穿的凉鞋鞋底挖空部分查获毒品海洛因六块,净重2090克。原来,让稽冬梅“惶惶不可终日,整晚作噩梦”的‘货”就是这六块海洛因。人赃俱获后的稽冬梅交待说,她前一次到云南认识的一个缅甸人打电话邀请她到云南玩,并且“帮忙带点东西到杭州”,她于是只身一人到了云南省瑞丽市,找到了那个缅甸毒贩……
2001年1月1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稽冬梅运输毒品一案。法庭认为:被告人稽冬梅无视国法,为牟取暴利,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进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对于秘冬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稽冬梅在公安人员仅只是怀疑其鞋里有东西的情况下,即坦白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庭调查证实,稽冬梅是在公安人员基本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坦白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不具备法定自首情节,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忡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稽冬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我国政府历来不放松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胆敢以身试法的毒品犯罪分子,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李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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