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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两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德宝办公机械厂等四被告停止对原告瑞典伊萨伯格·瑞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50万元,其中一名被告还被处以罚款。
原告伊萨伯格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装订设备的跨国公司,这家公司制造的“Rapid R106”、“Rapid R65”系列电动装订机及“Rapid 66/6”、“Rapid 66/8”装订针产品销售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欧、美、亚各地,系知名商品。
1998年3月,原告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两种“Rapid”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注册商标。原告的“Rapid R106”电动装订机还获得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志“CE”。原告对上述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装潢以及企业名称、安全认证标志等所享有权利受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的保护。
原告诉称,去年原告发现中山市古镇德宝办公机械厂擅自使用原告的“Rapid”注册商标和与原告完全相同的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以及原告的企业名称、产品说明书,并冒用瑞典、法国的产地名称和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志,制造、销售仿冒的电动装订机和装订针。这家机械厂还使用与原告“Rapid R65”电动装订机相近似的商品装潢制造、销售“XIAODINGDANG R68”电动装订机等侵权产品,又在其印刷的“XIAODINGDANG”系列彩色广告上使用原告“ Rapid R106”商品的实体画面。
原告认为,上述仿冒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中山市古镇供销社贸易发展公司、中山市古镇供销社华侨物资公司、上海华汉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上述商品已属侵权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原告因此以上述四家单位为被告,以四被告行为均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认为上述四被告的行为均损害了伊萨伯格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故作出了一审判决。鉴于中山市古镇德宝办公机械厂侵权情节严重,法院还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0万元。(陈毛弟 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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