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审议会的气氛显得非常热烈,委员们对《条例(草案)》审议得非常细致。他们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争先恐后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要用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必然有一个对这一行为确认的问题。“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是不是属于见义勇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文榘对此表示了不同看法。他说,“提供重要线索以协助破案,这和抢险救灾、舍己救人的程度不一样,这算不算‘见义勇为’行为?值得商榷。”他的看法得到了许多委员们的认同。贺伦委员说:“提供重要线索不应算作见义勇为行为,因为它和直接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毕竟程度不同,而且有关部门对此举已有奖励规定,不应再作为见义勇为行为来确认。”
此番讨论余音未尽,有关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的话题又响了起来。靳祥麟委员说:“建立一个基金来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为此还要专门成立一个基金会,再有一整套人马来进行管理,恐怕开支太大。是否考虑委托有关部门来进行管理。”范玉娟委员接过话来说:“我也有同感,《条例(草案)》对‘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我认为‘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人员亲属的慰问、补助’都是应该的。但是‘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宣传活动以及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我认为恐怕不大合适。这部分开支是否考虑应该由政府来负担。毕竟基金的费用很有限,应该把有限的基金用在最需要它的见义勇为人员身上。”刘航鹰委员建议,拨出一笔经费直接用作办公费用;另一笔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用于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以及给他们的相应补贴。
“对见义勇为者一定要避免‘先流血、后流泪’。”朱文榘副主任这句意味深长的话感染了在座的委员们。委员们发表了一个又一个意见:见义勇为是否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认定?是否只有当见义勇为者牺牲或丧失劳动能力后其配偶或子女才享有被照顾的权力?需要律师帮助时,是否应由司法部门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大家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当初曾经为制定这部条例鼓与呼的魏锡林等市人大代表也列席了此次会议,并发表了自己中肯的意见。
时间过得真快,虽然对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审议议题已经结束了,但委员们对它的关注远远没有结束。近期,市人大常委会还将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求对这部法规的意见,让大家都来关注这部与我们生活休戚相关的法规……(张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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