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施行《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为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它非公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活动及机构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公民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管理办法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及其机构的经营范围、申请办法、资格认定、审批程序、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中介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据这一管理办法,申请成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进行资格认定,并报公安部备案。申请机构凭省级公安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经资格认定成立的中介机构可以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的服务活动。从事中介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如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80年代以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改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旅游、探亲、访友、留学、开展商贸活动以及移居国外的人数逐年增多,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活动的各类机构和组织也越来越多。1999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联合制定并下发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此次制定和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使这类中介活动为公民因私出国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和更好的服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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