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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华东新闻》报道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至此,我国第一部处理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在历经7年的调研、起草、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后,终于面世。
近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早在1993年,上海就对此开始立法调研。1997年,市教委对该市三区一县128所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抽样调查发现,1994年到1996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分别为87起、105起和118起,呈逐年上升趋势,由此更坚定了在全国率先立法的决心。
此次通过表决的《条例》,被认为实现了三大突破:一是赔偿资金首次采用社会化运作,即建立学校责任险,由市教委统一为学校责任投保;由平安保险公司以每生每学年3元的保险金计算,保障每生每年累计可获得赔偿限额20万元,对于重大集体伤害,每次则可获最高理赔额350万元。二是明确了各方责任,体现了国际通用的“公平责任原则”,明确了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三是形成了快速有效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程序。《条例》除了采用以往的“协商—调解—诉讼”模式外,还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参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并规定了资金来源,有利于事故的尽快、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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