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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女巨贪蒋艳萍在法庭听判长苑 摄
25日上午,三湘头号女巨贪蒋艳萍,被长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蒋艳萍(副厅级)受贿、贪污、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长沙市中院公开宣布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蒋艳萍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对被告人蒋艳萍受贿所得赃款187.4589万元、贪污赃款72.4981万元、介绍贿赂赃款100万元、违法所得85.69万元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493.6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9年,被告人蒋艳萍利用担任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经理、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以下称“六公司”)副经理、党委书记、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之便,在承揽业务、发包工程、调动工作、安排职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次收受恒基公司吴有恒、蒋兰萍(已判刑)、郑翠凡(已判刑)等人以及劳服公司等单位贿赂人民币187.4589万元。蒋艳萍还于1994年5月至1996年6月期间,利用担任六公司党委书记和劳服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以业主要求其担任工程项目指挥长为借口,虚设项目指挥部或项目经理部,采取假承包方式,通过虚开民工工资和租费单、材料发票等手段,先后13次从本单位管理的10项工程中,贪污项目上交公司的管理费72.4981万元据为己有。此外,起诉指控蒋艳萍受贿的一笔10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属介绍贿赂。另蒋艳萍拒不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493.64万元。
事发后,蒋艳萍曾多次串供。(一音 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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