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一年之久的河北献县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诉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工商分局行政处罚不当案,经过一审、二审,终以东昌府工商分局获胜告终。这是山东省在粮食收购行政处罚案中,工商局被起诉的处罚数额最大的案件。
2000年5月8日至17日,河北献县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粮油集团”)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镇大量收购玉米。聊城市工商局东昌府分局遂立案;调查发现:河北献县粮油集团是一家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其经营范围是“批发、零售粮油及土特产品、粮油食品加工、粮油工业”。而该集团却擅自收购玉米106万多公斤,其中没有提交粮食销售发票等合法手续的81万多公斤,折合价款人民币63万余元。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该粮油集团并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没有粮食收购活动的资格;又没得到东昌府区粮食部门批准,东昌府工商分局于去年6月20日对粮油集团作出罚款63万元的决定。
粮油集团对此不服;去年9月30日,将东昌府工商分局诉至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维持工商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行政行为。粮油公司又于今年2月19日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聊城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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