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肆意殴打、虐待妻子,最终导致妻子自杀身亡的刘以铭,终于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前天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以虐待罪判处刘以铭有期徒刑4年的原审判决。
现年35岁的刘以铭于1990年12月与被害人陆某登记结婚,以后经常借故殴打陆某,尤其是去年以来殴打愈益频繁,以致陆被迫离家借住在外。去年9月29日凌晨,刘到陆的暂住处敲门、踢门,陆被迫开门后刘以铭随即闯入将她一通殴打。陆难以忍受长期的殴打、羞辱,便留下遗书于次日凌晨自杀身亡。一审法院判决后,刘以铭向市二中院上诉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则提出刘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且刘有一未成年女儿需要他照顾,要求二审法院对刘适用缓刑。市二中院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 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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