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澜起伏的《洪湖水,浪打浪》音乐著作权纠纷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湖北省歌剧舞剧院的各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歌剧舞剧院负担。
1959年,为向建国10周年献礼,湖北省歌剧舞剧院组织编创人员创作出歌剧《洪湖赤卫队》,歌剧中的主题曲《洪湖水,浪打浪》因为歌剧的走红而唱响大江南北。
1999年4月,中国蓝田总公司为其生产的野莲汁、野藕汁产品在中央电视台作广告,采用了《洪湖水,浪打浪》的音乐片断作为广告片的背景音乐。湖北省歌剧舞剧院和蓝田公司之间因此发生纠纷。
1999年12月,湖北省歌剧舞剧院以蓝田公司所播背景音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蓝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000年4月,《洪湖水,浪打浪》的曲作者、省歌剧舞剧院退休职工张敬安、欧阳谦叔认为著作权当属自己所有,将湖北省歌剧舞剧院和蓝田公司作为被告一并告上法庭。
今年3月,“蓝田”与张敬安、欧阳谦叔二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向两人支付10年使用费25万元。湖北省歌剧舞剧院认为,蓝田公司在庭外仅与享有《洪湖水,浪打浪》曲署名权的张敬安、欧阳谦叔达成和解,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歌剧舞剧院作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澄清是非,明确著作权归属,由于各种原因已于2000年5月申请撤诉的湖北省歌剧舞剧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蓝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歌剧的文学剧本著作权和音乐著作权可以分开予以保护。《洪湖赤卫队》自创作完成首次出版至今,署名方式均为湖北省歌剧舞剧院集体创作词,张敬安、欧阳谦叔曲,歌剧舞剧院不能充分证明该剧的音乐著作权归其所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如无相反证据,作品上的署名人为著作权人”的规定,湖北省歌剧舞剧院以音乐著作权人身份提出侵权之诉的前提不能成立,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蓝田公司在广告片中虽使用《洪湖水,浪打浪》曲的音乐片断作为背景音乐,但蓝田公司已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并通过该协会向登记的音乐著作权人支付了相应的报酬,蓝田公司的使用行为属合理使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刘承波 俞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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