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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在粮食购销过程中非法倒卖粮食的行政处罚案,进一步规范和整治了粮食市场的经济秩序。
去年6月20日,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昌府分局以河北省献县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镇开展收购玉米81.6万余公斤为由,依照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63.646万余元的罚款。据悉,这是自《条例》实施以来,山东省最大的一起与粮食收购有关的工商行政处罚大案。
献县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这一行政处罚,向东昌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东昌府区法院审理后认定,献县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并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该公司自2000年5月8日至5月17日,从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镇农民庞某、王某手中收购玉米81.6万余公斤。上述玉米均为庞、王二人直接从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手中收购,没有销售发票等合法手续。法院认为,工商局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了处罚决定。
献县粮油公司仍然不服,又向聊城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聊城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献县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并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具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主体资格,其用粮应当到法定的场所购买。该公司未经批准,通过法定途径以外的渠道收购玉米,且没有合法的粮食销售发票,违反了《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工商局的处罚及一审法院的判决均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玉录)
★今日点评
钟吕
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是1998年6月1日国务院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6月6日开始实施的。条例第五条规定:“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献县粮油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镇收购玉米显然是违法的,是应该受到处罚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粮食收购不是小事,更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是要受国家调控的,只有符合粮食收购条件的单位才有这个资格,任何为了赚钱或其他目的非法收购粮食的单位或个人最终都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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