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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体校学生宋佳训练时肌肉损伤,在校内接受按摩时左腿股骨螺旋型骨折,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体校赔偿宋佳医药费286元。昨日获悉,不服判决的宋佳父亲宋福海已将此案上诉至沈阳市中级法院。
宋福海告诉记者,宋佳1997年在该体校读初二,训练时因肌肉损伤,请在校行医的马某按摩,竟造成左腿骨折。马某负担了头两次的医疗费后便下落不明。而学校称马某的按摩系个人行为,马某不是校医,学校不承担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体校未聘用马某为校医,马某行医虽系原告邀请,但能够在女学生公寓行医且并非初次,说明该校管理不善,而且宋佳当时是未成年人,学校应负一定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判该体校赔偿原告医药费1430元的20%,即286元。
宋福海说,女儿1997年曾获沈阳市第九届运动会800米第一句,1500米第二名,梦想着做“王军霞第二”,可如今两腿一粗一细,走路还有点跛。老宋说,马某在学校里有单独行医的房间,学生们都认为他就是校医,学校应承担100%的责任。而现在的赔偿根本无法弥补家庭及孩子精神和肉体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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