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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牌楼镇一青年妇女谷某看病时,子宫被医院错误切除,28岁便丧失生育能力,最终将责任方海城市中心医院和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职工医院告上法庭,索赔80余万元。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昨日,该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判海城市中心医院、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职工医院赔偿谷某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医疗费等共计25.75余万元,二被告各承担一半。
据介绍,1999年7月25日,海城市牌楼镇谷某因病住进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职工医院,并于次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送肿物组织到海城市中心医院,该院病理科错误地将“子宫内膜异位症”诊断为“直肠癌”,镁矿医院在超范围下对谷某行子宫切除术。最终导致谷某28岁便失去生儿育女的能力。此事故于今年1月10日被定“二级乙等医疗技术事故”。 (徐琼关 海波 王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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