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B超也不一定准
据天津红桥区卫生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介绍,在1994年以前法律对于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1990年的时候,很多孕妇在做B超时都要询问胎儿是男是女,那时要是知道是女孩,很多人就将孩子引产。到了1994年前后,各大医院的大夫就不告诉孕妇所怀胎儿的性别了,一是1994年出台的《母婴保健法》里有明确规定,不许用B超鉴定胎儿的性别。大夫们怕违法;二是怕因堕胎引发夫妻间矛盾牵扯到医院和大夫本人。但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在本医院的职工如果怀孕,在做B超检查时会告之其胎儿的性别。
天津某医院妇科的李大夫说,自从1994年《母婴保健法》实施以后,各大医院就明文禁止医生用B超为孕妇鉴别胎儿的性别。其实我们不能把B超影像学的诊断作为判断婴儿性别的依据。影像学是根据人体器官的形态特征来鉴别胎儿性别的,但在实际诊断中,有不少大夫将婴儿的肠管误认为是男婴的生殖器,于是生活中就出现了B超诊断为男婴,可一生出来却是女婴的情况。也有的由于胎儿在子宫中位置朝向的缘故,B超检测为女婴,可一做引产却生下一男婴,这样的事在生活中也并不少见。
孕妇:孩子健康就好
昨天,在天津中心妇产科医院和总医院,记者随机采访了十几位怀孕5到7个月的“准妈妈”,她们年龄最大的为29岁,最小的为25岁。这些“准妈妈”们说,她们更为关心的是未来宝宝的健康,而不是胎儿的性别。
今年25岁的刘女士再过几个月就要做妈妈了,她说,自己在医院做B超检查时,曾经很好奇地询问大夫胎儿的性别,但被大夫拒绝了。今天来医院做B超,只是检查一下腹内的胎儿状况如何,毕竟孩子的身体健康是最重要的。正在等待做B超检查的王女士说,我怀孕7个月在医院做检查时,大夫也不告诉我胎儿的性别。后来我拿着B超的片子给一位学医的亲戚看,才知道自己怀的是女孩。
其他几位“准妈妈”说,她们在医院做B超时,大夫都不告诉胎儿的性别。有的表示知道自己所怀胎儿的性别,但是通过其他途径获知的。
社会学家:男女比例应平衡
天津社科院的潘允康教授说,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是在人为的控制人类性别比,如果这一做法得不到控制最终将导致男女性别比失调。虽然天津目前还没有男女性别比失调,但在有些地区男女性别比就已经达到了46:1,在这些地区好多男人娶不上老婆,找媳妇只有靠“买”,这也是拐卖妇女违法现象“有市场”的原因之一。
潘教授说,生育过程是一个自然调节过程,按正常规律出生的男女性别比在102:100左右,男性略多于女性。但在生活中男性的淘汰率比女性要高一些,所以这也符合大自然的平衡规律。如果人类利用技术手段人为的破坏自身生产的平衡,肯定不会有好的结果。
潘教授说,《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颁布很好,这说明人类自身生产平衡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社会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制止人为的控制性别比这一错误的行为。
新闻背景
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男女性别比为106.74:100。据第五次人口普查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全部人口中,男性的比例比10年前有所提高,造成这种新生婴儿中男性的出生率比10年前提高的原因,一是女婴漏报,二也不排除是一些地方人为选择流产造成的。
相关法律条文
日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怀疑胎儿为伴性遗传病,严重X连锁智力低下的,经医疗保健机构领导批准可以做性别鉴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和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一)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经制止仍不改正的;(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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