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基建处处长高小栋已在日前被这家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
据了解,现年56岁的高小栋,于1988年5月开始担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基建处处长,1993年被任命为学校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北京龙宇建设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5年3月至1997年11月,高小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经贸大学应支付施工单位的学校主楼教室改造、家属活动中心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42.2万元截留,分别转入由高小栋与他人个人注册成立的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龙祥辉科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帐户内,并以材料费等名义用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在高小栋所在的经贸大学平帐后,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
另外,高小栋在担任北京龙宇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期间,还于1995年3月,以工程备料款的名义,将应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用对换支票的方式,从经贸大学支出公款人民币25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购买轿车一辆;1996年1月,高小栋伪造公司与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中介协议书,于1997年1月、1998年6月,以中介服务费、维修材料费的名义,两次将公款人民币30万元转入北京龙祥辉科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内,并用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在高小栋所在的经贸大学平帐,将该款据为己有。
对于受贿问题,法院已查明,高小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1995年1月至1999年5月,分别向承建经贸大学学生宿舍楼和食堂工程的某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汤某及龙宇公司分公司经理史某、李某索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5万元。
另外,高小栋在1994年12月私自将经贸大学的公款人民币100万元挪用给王某个人用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此款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高小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侵吞、占有巨额公共财物;向他人索取贿赂;挪用本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而且高小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索取贿赂,应从重处罚。鉴于高小栋所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案款均已追回,未造成较大损失,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数罪并罚判处高小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追缴在案的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高志海 李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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