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听说二儿媳要与儿子离婚,公公金某与二儿子、大儿媳一起将原赠与二儿子的房子“收回来”再卖给他人。为此二儿媳告上法院,金某只好将房子再还给二儿子。日前,购房人吴某为索回房款,将金某与大儿媳孙某一起告上法院。
金某在河西区有一套房子,1984年12月,二儿子金宝与付某结婚,金某遂将这套房子赠给金宝。1998年和1999年,付某两次向金宝提出离婚。为了使离婚时少分给付某财产,金宝就与父亲及大嫂孙某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解除赠房协议书,将该房产权人由金宝改为金某。金某与孙某一起将上述房产拆迁后分配的住房卖给吴某,吴某将房款85736元交孙某。付某在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发现丈夫名下的住房变为他人所有,于是就到法院提起确权诉讼,2000年6月,河西区法院将本案住房所有权改回付某丈夫,并将房子判给付某。
吴某获悉房屋有变,与金某协商退款,金某说应找孙某要,而孙某说房款已给了金宝,金宝则否认收到此款。吴某将金某与孙某一起告上法院。法院根据证据认定卖房款由孙某得到,判孙某返还卖房款。(杨建梅 张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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