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对中国人民银行河北分行原副行长杨海松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杨海松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同时追缴杨海松违法所得两套住宅。
1992年,时任河北省人行计划资金处处长的杨海松应定远公司驻石家庄办事处负责人梁某的请求,与该省人行下属单位河北省证券公司联系,由该公司与石家庄胶鞋厂签订了1000万元短期融资协议书。证券公司将1000万元汇入胶鞋厂账户后,杨海松批准省人行计划资金处借给证券公司1000万元。汇入胶鞋厂的款有500万元转入定远公司账户,梁某用其中240万元经商,现胶鞋厂已倒闭,1000万元至今未能归还。同年,杨海松应梁某帮助石家庄地区化肥厂解决资金的请求,让证券公司以为化肥厂发行债券形式借给化肥厂资金4000万元,并答应该款由计划资金处借给证券公司。事成后,定远公司获利130万元,其中梁某所在的办事处得款65万元。由于化肥厂经营不景气,至案发时4000万元未能归还。1996年初,杨海松提出让梁某出资多买两套住房给他,在办理有关购房手续中,由梁某出资49万余元所购的两套住宅以杨母的名字办了房产证,杨海松的父母及岳母先后搬进居住。此外,1996年底至1997年初,梁某两次找杨帮助拆借资金,时任人行河北分行主管河北省融资中心工作的副行长杨海松指示省融资中心分别拆借给海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三亚办事处资金4000万元和5000万元,梁某从中获得中介费53万余元。(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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