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建设部获悉,为确保今年6月13日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在今年11月1日起顺利施行,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制订和完善当地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特别是对《条例》中授权地方作出的具体规定内容,原则上各地能够在11月1日前完成。
《通知》指出,对于以房地产评估价格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的,要尽快制订拆迁补偿的评估细则,明确拆迁评估的程序和应当包含的内容。由于评估是否公正,评估结果是否准确直接影响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制订时既要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要防止拆迁成本的不合理增加。
同时,对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建设部要求各地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既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又要方便被拆迁人使用,并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建设部还强调,加强整顿和规范房屋拆迁工作,确保房屋拆迁工作能够依法进行。一是要对拆迁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消一批社会信誉差、拆迁投诉多的拆迁单位的拆迁资格;二是加强对自行拆迁单位的管理。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从严把关,既要审核拆迁单位是否具备实施自行拆迁所需的专业人员,并加强对自行拆迁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三是加强对拆迁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最后,《通知》规定,一定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工作。既要坚持老《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拆迁管理,也要考虑到与新《条例》的平稳过渡,避免造成大的社会震荡。
对于《条例》实施前已经申报,需要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控制,原则上要在11月1日前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景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