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郊区农民蒋来方、俞慧丽夫妇怎么也不会料到,自己竟会受到自己亲生的不孝之子蒋继峰长期的肆意凌辱和暴力威胁。为了不让父母再受折磨,毕业于上海某大学的女儿蒋爱芳四处求援。找警察,警察表示这是家庭纠纷,他们最多只能口头教育一下;找法院,法官说,除非蒋继峰将父母打成伤残,否则无法给他定罪。一次又一次的咨询,换回的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直到2000年大年初四的夜晚,走投无路的蒋来方用一条绳子结束了与儿子的孽缘。蒋来方一家三口全都成了罪人,他本人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女儿蒋爱芳、妻子俞慧丽犯包庇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两年、一年并缓期执行(2001年8月3日《周末》)。
蒋来方一家三口的行为当然不是摆脱家庭暴力的正当选择。但在这件事上,我们的行政、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干预过少,是不是也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家庭暴力呢?如果蒋来方夫妻受到的暴力和死亡威胁不是来自自己的亲生儿子,而是来自一个与己不相关的人,那么,当他们找警察的时候,还会被当做“家庭纠纷”而置之不理吗?蒋来方夫妻双方的肋骨都曾被(打)踢断,这还构不成法律对蒋继峰的制裁吗?
这里,除了牵涉到法律法规的滞后问题,还牵涉到一个更为根本的文化传统、文化观念问题: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深处,个人往往是无足轻重的,它必须依附于某种外在的、有形无形的组织、团体甚至概念而存在。于是,集体的概念被不断强化,个人的权利被不断削弱和漠视。一个人遇到什么麻烦,首先想到的是寻求家庭、家族、单位、组织、团体的庇护,而不是寻求法律的庇护。久而久之,单位、组织、家庭内部的事务成为他人不得干涉的“内部事务”。这样,即使在单位、组织、家庭、家族内部发生严重的侵犯人权事件,法律也往往不愿介入,只因为没有这种“干涉内政”的“习惯”!这也许正是法律一直难有权威和尊严的重要原因吧!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团体、家族、家庭既有可能成为保护人权的庇护所,也有可能成为葬送人权的“集中营”!
个人是重要的,只有认认真真实实在在地保证“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人权的实现、法治的实现才会有切切实实的有效进展———也可以说,保障“每一个人”的不受任何“组织”内部干扰的权利,是人权实现和法治社会的前提。一切有形无形的社会组织(家族、家庭、单位、团体等等)的存在,都不应成为个人权利保护的障碍和阻力。(童大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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