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市博大法律事务所为当事人打赢了官司,但当事人以追回的欠款是实物而非货币为由,不按事前约定支付代理费。为追要代理费博大法律事务所将自己的当事人告上法院。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2000年7月,博大法律事务所接受天津市某温控器厂委托,代理其向河南省某公司追索28万余元欠款,并约定按追回欠款额的20%收取代理费。随后,该所向债务人河南省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温控器厂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温控器厂同意将单价为20元的6020只不合格的温控器,共计120400元从全部欠款中扣除,余下欠款温控器厂同意债务人以其100台冰柜,共151146元冲抵,其余所欠货款及利息温控器厂自愿放弃。此次共实际追回货款27万余元。但事后,温控器厂认为博大法律事务所实际追回的货款应为15万余元,而退回的6020只不合格温控器属于退货,其折价款不应计算为追回的货款,而且实际追回的是货物并非货款。
原审法院认为,博大法律事务所对此无过错,温控器厂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的代理费。温控器厂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二中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