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市某法院委托拍卖行将一抵押别墅拍卖,该别墅被第一次拍卖后,拍卖行以未如期收到拍卖款为由将拍卖物再次拍卖。第一次竞买人杨朝谊日前以拍卖行违反合同为由将其起诉。
原告杨朝谊诉称,2001年年初,得知被告天津市山华拍卖有限公司于今年元月22日举办别墅拍卖会,于是在当日按照被告规定交纳竞买房产标的起拍价10%的保证金5万元,成为竞买人。并在2月8日的竞拍中以109万元竞价成交天津市某法院委托被告拍卖的那处别墅。双方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后原告发现被告所拍卖的别墅尚拖欠国家土地使用税费、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的变性费、土地勘查费、土地评估费等各种费用20多万元,即于2月16日、2月22日向被告提出口头异议,又于2月22日书面告诉被告在未接到其明确答复之前不能付款。被告没有对此做答复,反而于3月19日将诉争房再次拍卖。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合同,并承担未告之拍卖房产欠费的责任,所欠费用应从拍卖款中扣除。
被告承认接到原告的书面异议,但认为原告未能在15天内按合同付款就应视为违约,他们有权进行再次拍卖。在庭审中,双方都提交了证据,但由于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复印件不承认,法官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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