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第八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第三节售票与购票
第二十七条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和人员应验票,列车员对乘车旅客应验票。对持半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须核对相应的证件,经确认无误后打查验标记。
第九节丢失车票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将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时,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价50%的票款:
1.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持失效车票乘车按丢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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