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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大会上,涉及7起案件的7名被告人被依法分别判处了2年零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罪状一:34岁的被告人高云于1998年7月7日22时许,无证驾驶130型小货车,沿津港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加油站路段时,因超车驶入逆行道,与正常行驶的夏利汽车相撞,造成夏利车的驾车人白华当场死亡。被告人高云弃车逃逸。案发后,被告人未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云有期徒刑7年。
罪状二:被告人韩兴园于2001年3月20日晚8时许,酒后驾驶制动、灯光均不合格的一小客车,行至大沽南路与洪泽路交口处时,恰遇杜某和马某步行横穿马路。被告人韩兴园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汽车撞倒了杜、马二人。事发后,韩兴园仍继续驾车前行,致使受害人被拖带120余米。其后,韩兴园弃车逃逸。杜某被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轻伤。2001年3月21日被告人韩兴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认定,被告人韩兴园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韩兴园有期徒刑6年,并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两方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8298.92元和980.6元。
罪状三:24岁的被告人杨树亮于2000年12月30日晚8时许,酒后驾驶华利汽车,行至西青监狱附近时,因超车驶入逆行道,与一辆驮带一人的自行车相撞。出事后,被告人杨树亮竟置伤者的生死于不顾驾车逃逸。被害人杨秀荣、陈尚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杨树亮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以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8840元。
罪状四:44岁的被告人李凤云于2001年6月27日22时许,驾驶灯光系统不合格且超载的冀牌照130型小货车,沿洋苏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公里200米处时,将推自行车顺行的刘金砚撞倒,致刘当场死亡。被告人李凤云一时害怕驾车逃跑,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认定,被告人李凤云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判有期徒刑3年,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罪状五:25岁的被告人陈如伟于2001年3月23日凌晨4时许,驾驶解放牌大货全挂车,沿百万公路由北向南行使至11.5公里处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将前方顺行的130小货车撞入路旁沟内,致驾车人及5名乘车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如伟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分别被撞致重伤、轻伤、轻微伤。被告人陈如伟于2001年3月26日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吴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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