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如果假借环境保护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名义强行指定产品,无论是领导还是工作人员,都会受到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这是近日本市公布并实施的《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
按此规定,受处罚的情节还包括:导致辖区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平衡破坏;擅自批准建设污染严重的项目;不及时解决环境纠纷或处理不力,引起矛盾激化或突发事件;超越权限范围,擅自制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文件、措施;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行使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职能;拒不执行人民政府限期治理、减产、停产、停业、关闭治理决定等。
《暂行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环保法规的人员及时查处,给予行政处分。还特别规定,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给予处分的,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该单位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王小星 王林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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