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社会纠纷终要以法律形式来解决,那么法庭上的唇枪舌剑也就不可避免。而在这场民事纠纷战中,律师的作用将举足轻重。他们似持着圣枪圣剑的英雄,为保护他人的权益而战斗。但是,一直以来人们总是在尊敬中忽略一个问题,即每每我们的“英雄”出战时,他的“粮饷”由谁来发放,发放的数额又应该保持在何种层次?
一项统计显示,在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有近九成的当事人不请律师。原因之一就是,老百姓认为即使是在民事案件中胜诉了,也可能会得不偿失。这个现象不禁让我们深思:律师费到底该由谁来支付?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承启——法院判决须有法律依据支持
据我所知,朝阳区法院在民事案件判决中还不曾有过对“由败诉方承担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要求的支持。因为,直至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各项规定上均没有关于律师费担负问题的明确规定,所以,我个人认为,作为法院,作出判决是需要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而在没有任何规定的前提下,对于这样的诉讼要求法院不应给予支持。
一般情况,法院的判决多只涉及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原告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诉讼过程中与案件有关的鉴定费、勘查费用、勘验费用、相关资料翻译费用以及开庭时的翻译费用等。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审判人员出差的差旅费、到有关部门调取材料的手续费等。法院将根据案件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大小来判定谁负担多少,对于诉讼费的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而请律师的费用是不包括在诉讼费用中的。虽然法院对与诉讼有关的费用也是支持的,但是请律师与提起诉讼并非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当事人亦可自己出庭,法院对此很难裁量。
另外,现在律师收费有的超出了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所以法院界定收费的法律依据和准确性有很大难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邹海林——打官司请律师将成趋势
我认为,合理的律师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来承担,但是合理的标准是一个界定的难题,法律上也有一定的障碍。长期以来,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外,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委托人支付的律师收费由败诉一方承担。九十年代初,我国司法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下发《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对于律师收费标准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收费标准早已时过境迁。
现阶段,我国的律师收费一般是由委托人和其聘请的律师协商制定的,每个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都可能不同,且对外保密,存在着透明度不高的弊端。面对这种现状,我认为律师协会应当根据现阶段的律师收费水平确定一个平均值,再以小时为单位确定一个浮动的收费标准范围,从而使法院在判决案件时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
现实当中,委托人支付的律师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存在众多的制约因素,造成这样的难题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我国法律依据上的欠缺,即是上面我们所提到的。二、我国公民还不习惯于这种由败诉方来承担律师费用的方式,聘请律师并非法律对诉讼当事人的要求。目前,在我国公民的观念中聘请律师的意识还没有普及,对律师的重要性认识也不深,但在未来的社会中,聘请律师将成为社会发展法制化的一种必然趋势。因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法律和社会事件的性质也在逐渐地复杂化,这也就使得诉讼程序不断复杂化,凭借法律解决纠纷时,当事人仅仅依靠个人资质是很难应付的,打官司不请律师的最直接后果或者风险可能就是败诉。因此,聘请专业律师就成为必然。在这种形势下,由败诉方来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也将成为可能。
●北京市启明律师事务所 王一凡——突破司法制度的填平原则
律师承办的案件主要分为两大类: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不存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问题。侵权纠纷案件中常常会涉及到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侵权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是知识产权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最高院分别对商标案件赔偿标准和专利案件赔偿标准发布了相应司法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体现的是“填平”原则,即你的实际损失有多大,法院会判决填平该损失。由于没有惩罚性措施,所以被侵权人利益并没有得到真正保护。
其实,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九条的“双倍赔偿”中体现了惩罚原则,但在其他民事法律中没有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规定。在德国、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中,其法律有惩罚措施。
律师行业属于服务性行业,律师在各种纠纷中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同时也在法律服务中起到了普法作用。目前我国法律仍没有将律师费列为赔偿范围。但有关阻止、减少财产损失的费用可在公平范围内得以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在侵权诉讼中判决原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先例。此类判决,在客观上会有效遏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 刘平律师——间接损失不应被忽略
这几年来,法院支持“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聘请律师费用”的诉讼要求在案件判决中时有出现。我认为,这是司法建设逐步完善的标志。而在原来这种情况基本没有。
解决这个问题的难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依据问题。《民法通则》在第一百一十七条原则中规定了“侵害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可以说这是法院在支持“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聘请律师费用”的诉讼要求时的基本依据。但为什么一直以来这样的判决支持特别少呢?问题主要在于这项法律原则的可操作性差,导致法官对此诉讼要求的支持有很大难度。从法理上说,损失赔偿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我们现在的案件判决多支持直接损失的赔偿,而忽略了间接损失,这对被侵害人是很不公平的。而我们作为律师,则应使委托人的民事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二是律师收费没有统一规定。1991年,司法部下发了一个律师收费标准,但那是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的标准,早已不符合现在的物价水平。所以,现在的律师收费都是采取协商制的,由律师和委托人协商达成。我认为,有关部门应针对不同地方的发展状况公布一个指导价,但是这个收费标准不应是强制性的,而应属于民事自愿范畴,主要是给法院裁定以借鉴依据。并且因各地经济差异较大,一刀切也是不现实的。据我所知,目前上海市正筹划出台一个律师收费参考标准,以规范律师行业,我希望北京也能尽快着手推行这项工作。
法律并非学术讨论●北三环中路 张张
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脚步不断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人们对过去的一些观念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这标志着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至于打官司由谁来承担律师费的问题,我看应该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来明确。如果没有法律做依据,各地区的法院就会根据自己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来作出不同的判决。尤其是在农村的一些民事纠纷中,许多百姓还未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识,即使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愿意告上法庭,就更不用说去请律师了,这就使得在纠纷调解后胜诉方的损失并没有得到如实的赔偿。所以,在广大市民当中首先要做到普法,这才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是公正的,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包括判决)也应当是一致的。只要裁决了,谁对谁错谁负责什么费用完全依照法律有关条文和事情(案例)的性质来执行,而不能像一场学术讨论一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打官司谁输了谁付律师费●外企公司职员 阳阳
近日,上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地产案件作出判决,败诉方除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还要承担原告打官司聘请律师的费用。这件事在广大读者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我认为,此案的判决给司法部门及当事人吹来了一缕新风,起到了很好的意识导向作用,也给那些无视法律法规者迎头一棒。这些人不但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担负经济损失,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可保护遵纪守法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的案件也随之有所增加。正直善良的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能友好协商解决的问题绝不兴师问罪。就北京人来说,有打官司不请律师的习惯,这其中有对律师作用认识不足的因素,而更多的是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因。如果法院今后实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对胜诉方是较为公正的。而对于“理亏”的败诉方来说,也是合情合理的。合情“合”在这是败诉方应履行的必要义务,合理“合”在谁违反法律法规谁就得付出代价。这符合公平的原则,也有利于法律正义的实现。
再进一步说,谁败诉谁承担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符合百姓的意愿,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或避免民事纠纷的发生,起到很好的安定作用。
谁请律师谁付费最合理●中国建设建材工会 孙理
多少年来,就是谁聘请律师谁承担费用,这不仅成为人们认可了的模式和多年的行事惯例,而且这样做必定有其道理。我认为,由聘请律师者承担费用的“规矩”不能改,主要理由有三:
一是聘请律师的费用必将“暴涨”,会使承担费用者难以接受。既然聘请律师的费用败诉方“买单”,那么,拼命聘请高费用的名律师就会成为时尚,反正聘请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这样,费用高的律师就特“抢手”,不涨价是不可能的,就是要“天价”也有人争着聘请,败诉方就等于受经济制裁,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过高的费用承担不起,最终会变成交费问题上的扯皮。
二是律师的聘请费用很难收回,没完没了的催款要账太劳神。以往聘请律师,谁聘请谁付费,天经地义,心甘情愿。如果改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败诉方内心会平衡吗?明摆着他会想:“如果不是胜诉方聘请的律师,自己会败诉吗?还让我掏钱,没门!”败诉方本来心里就不痛快,能顺顺当当地承担律师费吗?我若是那个败诉者,坚决不付这笔费用,咱们就扯皮吧!
三是强制执行必然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如果改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只能采取依法强制执行的手段。从表面上看,问题是解决了,因为当事人都有聘请律师的权利,而决定律师聘请费用的权利掌握在胜诉方手中,因此,如果全由败诉方承担费用,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杨秀梅 叶青 白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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