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12·25”特大火灾是建国以来极为罕见的、骇人听闻的一起恶性事故。昨天,当地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涉案的2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分别以涉嫌失火罪、玩忽职守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包庇罪、滥用职权罪受到起诉。
洛阳“12·25”特大火灾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联系到这几年各地相继发生的火灾、鞭炮爆炸、房屋垮塌、小煤窑爆炸、矿井透水等重大责任事故,我们从中得出的一个最重要的教训是:必须把加强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升到对人民的健康和生命负责、对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负责的高度!
血的事实能擦亮人们的眼睛,但绝不能每擦亮一次眼睛都需要付出血的代价。在发生事故之前,每个经营者都能找到各种各样的借口来为自己的消防设施不合格、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进行辩护。在洛阳“12 25”火灾发生之前,河南省消防总队作过一项粗略统计,全省要整改因场地、设施等老化而造成的火灾隐患,所需费用高达2亿元人民币以上,“短时间内要使众多的舞厅、宾馆、市场完成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等消防基础设施,谈何容易?”有了这种看似言之成理的借口,一些经营单位便视安全生产如儿戏,不惜坐在火山口上高声吆喝。一家市场的负责人随手在消防整改整治书上作“批示”,信口开河地将整改最后期限定为2008年;一家市场的产权分别被区政府、镇政府、村小组及个人等“五代十国”实行条块分割,摊位之间仅有的几米消防安全通道被一座违章建筑占据了好几年,谁要去拆除违章建筑户主就敢和谁拼命……这样,当执法部门还没有来得及和违法经营者“拼命”的时候,一条条鲜活的人命就在一次次事故中永远地消逝了。
血的事实再一次警醒我们:政府要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放手发展经济,为公民提供更多就业和创业的机会,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更加宽松活跃的环境,保护企业创利税和吸纳人员就业的积极性,这些都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因此就有意无意放松对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监督与管理,甚至与那些长期坚持违法生产的企业形成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公然为企业侵犯员工与消费者的健康权、生命权的非法行为提供保护,就在事实上走向了保障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反面。“要钱”不能成为“不要命”的理由,发展经济不能成为忽视安全生产的理由,在拭目以待洛阳“12 25”火灾案的审判结果的时候,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只有真正确立个体生命的尊严,肯定个体生命的至高无上的价值,彻底破除“要钱不要命”的罪恶观念,才有可能唤醒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避免悲剧的再度发生。(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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