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 涉案标的额达1000余万元的“4·12”海难赔偿案经过7月10日、11日的公开开庭审理,今天上午在法庭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7位遇难渔民家属获赔550万元人民币。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再上诉。去年4月12日凌晨3点左右,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的编号为“冀黄渔0824”木质渔船在渤海湾曹妃甸南部海域作业时,被一艘途经此地的轮船拦腰撞沉,造成船上7名渔民遇难。
天津海事局经调查确定,印度籍5万吨级散杂货轮“爱佳”轮具有重大嫌疑。2000年4月15日,天津海事法院在黄骅市渔民的申请下对“爱佳”轮下达了扣船令,并随后对船只和有关人做出罚款处罚。2000年5月12日,7名遇难者家属向天津海事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爱佳”轮船主承担7名遇难者人身死亡损害赔偿,包括捞救、安葬等费用共计700余万元,船只损失费240余万元,并承担与案件诉讼相关的费用,涉案标的额高达1000余万元。
今天上午9:30,天津海事法院准时开庭。原告方7位渔民的代理人又补充了关于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被告方对有关数字提出质疑。辩论阶段,原告方着重强调了印度籍“爱佳”轮撞船和逃逸的事实,依然坚决认为“爱佳”轮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庭前的采访中,被告方表示出了调解意见,7位遇难渔民的家属代表也表示在满意的范围内对赔偿数额作出一定让步。经过法院调解,终于达成了以上协议。(吴阿娟 王海亮 石小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