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浙江省平阳高城水电站遭毁坏案,一审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煽动毁坏者潘芳周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潘成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判处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阳县高城水力发电站经济损失人民币30868.50元。
1998年以来,钱某等人在平阳县晓坑乡石城村集资兴建“平阳县高城水力发电站(股份制)”,石城村部分村民认为钱某等人未能妥善处理征用土地及毁坏农田、山林的赔偿等问题而不满。2000年6月7日中午,在被告人潘芳周的煽动下,被告人潘成北等十余个村民冲进电站施工工地,毁坏施工用的便桥、钢索、卷扬机等物,造成平阳高城水电站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868.50元。
此事件发生后,曾有10名市人大代表在今年召开的温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联名提交议案,要求严惩不法之徒,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8月7日,平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阳县高城水力发电站提出近250万元人民币的巨额索赔要求,法院经审理后只对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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