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天上能掉下馅饼来,可现如今这日子,似乎天上除了馅饼什么都能掉下来……
济南一七旬老太在楼下乘凉时,被楼上飞下的一个菜墩击中头部不幸身亡。由于肇事者迟迟不肯露面,老人的四位子女索性将二至六楼的15户邻居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总额17万元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补偿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飞来菜墩击中老人
死去的老人名叫孟秀云,今年已是74岁高龄,家住济南林祥南街74号202室。今年6月20日中午,老人到住处南侧的76号楼二单元楼下与邻居们乘凉时,被楼上落下的一个菜墩砸中头部。孟老太当场昏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勘验,认定系遭外来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同时,公安机关认定该案不属刑事案件。事发当时,家住76号楼402室的施焕玲女士正在楼下乘凉,她向记者讲述了事件的经过,“当时我坐在楼下,孟老太走过来,还了我一毛钱。孟老太摸了摸旁边80多岁的李老太太的汗衫,直夸老太太越活越年轻。就在这时,我突然听到头上‘砰’的一声响,下意识地抬头一看,什么也没发现,低头看时,发现孟老太倒在地上昏迷不醒,旁边有一个菜墩子。”据她讲,这个菜墩直径约有40多厘米,大约有10多厘米厚。 见出了事,几位邻居有的帮着掐人中,有的忙着打电话通知老人家属,有的还拨打了“120”。老人的孩子和“120”医护人员很快赶来,将老人送往医院急救。第二天,邻居们才知道老人没了。
■满楼居民都说冤枉
林祥南街76号楼是一座旧城改造回迁楼,1989年居民们搬进来的。该楼一层三户,共六层。事发后,孟老太的子女亲属也来到该楼洞开始自行调查,由于当时正好是中午,楼周围几乎没有人,结果也是一无所获。 与此同时,济南市中区公安分局魏家庄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并询问了二楼以上的15家住户。经过一周的调查,公安机关只能初步认定菜墩是从二楼以上某个楼道花窗掉下来的,由于当时也没有目击者,谁家掉下的菜墩也就成了一个谜。更奇怪的是,那个肇事的菜墩也在当天神秘地失踪了。由于楼上邻居没有一个承认菜墩是从自己家飞出的,老人身后事得不到妥善解决。为讨公道,四子女只好将该单元二至六层的15户居民一起告上法庭,要求邻居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飞来菜墩砸死老太,一夜之间成了林祥街周围一条爆炸性新闻。济南市中区法院收到受害者四子女的起诉状后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随后向林祥南街76号楼二单元的15户居民下发了传票。这两天,居民们陆续接到法院的传票,反映最多的就是“无法理解”。8月21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76号楼采访时,街头巷尾都对此事议论纷纷。最感到冤枉的是独居的上了年纪的老人之家。家住该楼601室的刘建华老人今年已经73岁,因患脑血栓卧病在床,老伴也年逾古稀手无缚鸡之力。他告诉记者,菜墩子他们连搬也搬不动,怎么会是肇事者,自己活了一辈子,为这事成了被告,简直是冤。据了解,该楼15户居民中有3家是老两口在家。 参与救人的施焕玲女 士对于自己成了被告也想不通,她认为,当时家中无人,她自己在楼下乘凉,事发后,她还积极参与救护老人,到头来,孟老太的子女反倒将自己告上了法院,真是令她寒心。当时正在事发现场的李老太太认为自己不仅受到了惊吓,而且事发后帮了许多忙,现在反被孟老太的子女告上法庭,确实挺冤的。二楼一位居民告诉记者,楼上只是掉下了一个菜墩,又不是掉下15个菜墩,死者亲属为何把所有住户都起诉了呢?这公平吗?同时,他希望那个惹事的人赶紧自己站出来承担责任,别再连累大家了。据悉,不少居民收到法院传票后,已开始咨询律师,准备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9月11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将对此案开庭审理。那么,究竟这种一口气把一楼的人都送上被告席的官司孰是孰非呢?
■专家:应有社会保障机构给予赔偿
此案经媒体公开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在法律界也引发了不小的波澜。 8月21日,此案原告的代理人山东秉明律师事务所的刘新德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原告之所以这样做尽管迫不得已,但也有法律依据,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在找不出确切被告的情况下,将该楼二至六层所有居民告上法庭是合乎法律规程的。肇事的菜墩是从公用楼道的花窗上坠落的,15户居民作为共同的所有者,被列为被告无可非议。此种情况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除非哪户居民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扔下菜墩,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更有律师为15户被告鸣不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不应该随意在这种民事案件中使用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或原被告双方在实力(即举证能力和资源)上相差悬殊,以及责任人的范围已经限定在相对合理的小范围以内等情况下才可谨慎使用。否则就可能会破坏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并使民事责任追究被任意扩大。对于这类案件,当专门机关通过侦查等手段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原告也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时,应将事件性质定为意外事故,受害人救济应由社会保障机制解决。如当事人可合理分担或具有支付能力,可在无过错的前提下向受害人提供合理的补偿(而非赔偿)。社会学家周孝政先生认为,我们应当把精力重点放在查找肇事者的工作上面,而不是过分地去关注受害者家属将15户居民“一锅端”的行为的合理性。对于屡破大案的公安机关来讲,侦破本案的难度并不大,如果深入了解、悉心查寻,定能很快找到肇事者,何必要走到一场官司告一楼人的地步?而对于这一类特殊类型案例,如所谓“无过错”事故,找不到肇事者,应由政府方面想出赔偿解决方法,而不是让无辜的百姓受到损失。(于然 胡磊 杜鹏)
飞来横祸血泪史
2001年5月15日下午6时许,兰州市金港商贸城门前,背朝马路站在路旁的吕某被马路上迸射出的石头击中后脑勺当即晕倒在地,头部鲜血直流,送往医院后创口缝了两针。紧邻民俗村的兰炼化工经贸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前不久一块石头飞迸而出,曾将该店厚约10毫米的玻璃门打得粉碎。据周围群众讲,由于金港商贸城门前一处路面不平,施工拉料车经过时经常造成石子漏撒,由此造成每有车辆驶过,常常发生石子飞迸而出伤及路人、砸破玻璃的事件。
2001年5月11日凌晨,家住重庆市的男青年何勇下班回家路过上清寺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楼附近时,一个烟灰缸从天而降,正中何勇头部。何勇当场倒地,血流如注,昏迷不醒。周围群众火速将何送往急救中心抢救。在昏迷了60天、耗资17万元之后,何勇才保住了性命。由于找不到肇事者,何勇只好将65号、67号楼有产权的5家户主及此楼所有者“渝开发”统统推上了被告席。
2001年3月20日中午,马鞍山某运输公司驾驶员徐某驾驶一辆依维柯客车,行驶至南京市板桥路朝阳道口附近时,车后轮带到路上遗留的一根二三十米长的铁丝,将行人华某、李某带倒在地,李某被铁丝带起,两脚悬空,后脑着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受害人9岁的女儿和70岁的父亲共同作为原告,将运输公司和两名车主告上了法庭,要求至少赔偿15万元。辩方认为,由于铁丝并不是客车遗弃,因此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只应承担10%的责任。法庭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判决两车主承担损失的75%,即赔偿7.7万元。
2000年5月9日,山西金业物资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因公务入住北京和平宾馆。13日晚23时许,风力达4~5级。宾馆负责管护的一棵百年古榆树突然倾倒,将停放在树下的公司花168万元购买的奔驰S3202000新款轿车严重砸损。该车所有人山西金业物资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古树占地范围内的北京和平宾馆赔偿其购车款人民币168万元或者德国原产奔驰S320·2000款全新轿车一辆及其他损失18万元。
2000年3月2日9时许,家住沈阳市于洪区靓馨园小区29号楼的司机赵红辉在从楼外向一单元楼口行走时,恰巧楼顶斜坡上一块因积雪而形成的巨大冰块滑落,将原告砸成右肩胛骨骨折、椎体压缩骨折、左肩胛骨骨折。为此,赵住院治疗190多天,花去各项费用两万余元。赵红辉将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5万元。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一审判决,赵红辉获赔5.4万元,自己承担损失1.3万元。
1999年10月7日,江西东南学院中医系98级学生杨腮清乘坐西安到南昌的430次列车行至临潼至渭南区间时,被窗外突然飞进的一颗石子击中了左眼,虽经两次手术治疗,仍没有改变左眼失明的厄运。2000年9月11日杨腮清将西铁分局和渭南车务段告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她赔偿金、保险金共计2.6万元,同时支付她后期治疗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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