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一位孤老因病住进老年公寓,他承租的住房拆迁,所属街道办事处将拆迁安置款领走。老人为此诉至法庭,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街道办事处将拆迁安置款返还老人,街道办事处不服原判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71岁的杨金涛承租红桥区双忠庙大街一间平房。1996年,经区民政部门批准,杨金涛开始享受社会孤老户待遇,并被他所在的铃铛阁街道办事处安置到南头窑街颐寿院生活,生活费用由政府承担。经区民政局协调,1998年老人转到天船老年公寓。
1999年6月,老人承租的住房拆迁,同年9月20日,铃铛阁街道办事处将拆迁安置款74680元领走。杨金涛得知他房屋拆迁费被领走,遂委托天船老年公寓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这笔款。而铃铛阁街道办事处认为杨金涛是街里负责救济的孤老户,其财产应由街里保管。
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金涛是该房的合法承租使用人,因此该安置款应由原告杨金涛所有。现杨金涛主张返还,被告铃铛阁街道办事处不宜继续保管,理应返还,故判决被告将拆迁安置款74680元返还给原告。目前,被告铃铛阁街道办事处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刘平 杜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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