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正在把6万多篇“无人认领”的稿件公布在互联网上,寻找它们的主人。这篇报道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齐相潼对此事的看法来作结,他说:“依据有关法规,我们这次把如此多的待认领作品公布在互联网上,不要说在国内,就是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做得最好的国家都没有这样做过。”
应该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做了一件好事,利用互联网这一手段来保护广大“爬格子族”的利益,但如果因此自满就未免有些可笑了。这则报道中的一个小标题更有自傲之意味:“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国’都做不到这一点”。
“知识产权保护做得最好的国家都没有这样做过”是因为什么?是不屑于这样做还是不愿意这样做,抑或是没有必要这样做?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我不知道这里的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国”是不是指美国,但我知道在美国,如果出版商非经作者允许就把自由撰稿人的文章转载到电子数据库中,就会被视作侵权。在上个世纪末,克林顿还签署了《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赔偿法》,对于被侵犯版权的每一件作品,这一新法律将最高法定民事赔偿金额由10万美元提高到15万美元。虽说这一法案主要针对的是数字化侵权行为,但于此我们也可以想象在各类传统媒体上的侵权行为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反观我国在版权方面的保护,实在还难以让人满意。仅以这篇报道中的数据为证,一次性就有6万多篇稿件公布,而且,在“全国近万家报刊当中,他们收到的转载稿酬的报刊不足十分之一”。这恰恰说明我们在版权保护方面做得还不够,有关报刊的版权意识还不强,所以才会有如此众多的稿件“无人认领”。而这也正说明了我们的处罚力度还远远不够。
中新社在今年1月有条报道说,我国在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成员国后,对外国人的版权与邻接权的保护,已基本符合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而对本国人的版权与邻接权的保护则与TRIPS的要求差距较大。
所以,我们不妨换个角度来看,千龙网的这条消息正说明了我们在版权保护方面实在是任重道远。别人没有做过,并不等于别人没有做好,我们这样做了,可能说明我们还需努力。 倪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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