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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电视台最近播出的“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中,有一道辩题很有意思。这道辩题所涉及到的基本案情是,一位消费者发现她买的蛋糕里面有一根塑料绳,就向销售商店要求退换,商店店主觉得蛋糕的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责任,而自己的声誉因为厂家的质量问题受到了影响,就多次打电话给厂家,以将向媒体反映为手段,要求厂家赔偿损失25万元。司法机关接到生产厂家的报告后,以敲诈勒索为由将店主送上法庭,要求追究店主的刑事责任。就是这么一件小小的事情,引得辩论双方的律师一派精彩的言论。
笔者认为,虽然这个辩题是一个虚拟的事实,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消费者向经营者或生产者提出巨额索赔而被司法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逮捕甚至审判的真实案例是存在的。因此,这个辩题有着现实意义。从表面上看,消费者以“向媒体披露”或者其他方式为手段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取巨额赔偿的行为,确实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很容易被误认为“借索赔之名,行敲诈之实。”但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犯罪”的判断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敲诈勒索是以谋取不义之财为目的,勒索所依附的理由要么是无中生有的,要么是非法的。而索赔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这一本质区别,决定了敲诈勒索和索赔不当之间的界限。
其次,如果动辄以“敲诈勒索”的罪名将消费者的巨额索赔行为加以刑事处罚,那么,最高兴的是那些制假贩假者和不法经营者,因为“敲诈勒索罪”为他们的不法行为撑起了一顶保护伞,消费者再也不敢轻易向他们巨额索赔,而他们也大可不必再为自己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担忧了。如此以往,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必定被粗暴地破坏。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各法律部门调整的对象都有区别,刑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范围以及调整的手段等诸多方面也有着天壤之别。将本属于民事领域的消费者索赔行为不加区分地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而以犯罪追究之,最终的危害不仅是行使索赔权的消费者本人,而且必然对整个消费者群体形成恐吓,给消费者带上镣铐。
在市场经济秩序尚不完善、假冒伪劣商品仍然充斥于市场的现实条件下,动辄对消费者的索赔行为扣以犯罪的帽子,实际上也是无视整个社会消费群体正当权益的表现。笔者认为,消费者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为目的,无论是以“向媒体披露”为手段,还是以向法庭起诉为由,而向生产或者经营不合格商品的企业索取巨额赔偿的行为,只要行为的过程中不存在其他明显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就应当予以保护。至于索赔金额是否过高,要求是否过于苛刻,应当由消费者和生产者以及经营者来协商解决,或者由法庭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解决,而不能轻易以刑事制裁的方式解决。
从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打击商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气焰来看,笔者甚至赞同鼓励消费者的巨额索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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