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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之间需要诚实信用。作为政府,跟老百姓打交道同样也要恪守信用,不能出尔反尔、随意行政,倘若因此给老百姓造成物质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记者采访了大力倡导“政府守信”的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他的想法源于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林:您怎么想到提出“政府守信”这个概念?
马:我接触过大量的行政案件,其中一些是由于政府出尔反尔,随意行政引起的。比如政府批准在某处盖大楼,不多久又反悔说这个地方被征用了,结果引起行政纠纷。这就引出一个思考,政府对自己说过的话要不要负责?
《民法》里有诚信原则,老百姓实施民事行为应该诚实信用,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政府是不是也有“诚实信用”问题?政府是不是也不应反复无常?政府不守信是不是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林:政府如何对说过的话负责呢?
马:“政府守信”最终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有些政府行为不能随意撤销、变更和废除:其次,如果迫不得已要撤销、变更或废除的,也要赔偿因此给老百姓造成的损失。
这就涉及行政法中一个非常有价值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它跟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宪法中“法的安定性”原则是一致的。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应该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变和撤销。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销的,必须对那些由于相信该行政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相对人给予合理补偿。
换句话说,政府行为已使老百姓获得了某种利益,就不能随意撤销、改变。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改变的话,受益人又没有任何过错,政府应赔偿老百姓的损失。
林:“信赖保护”原则是国际通例吗?
马:德国、法国、日本等国,“信赖保护”原则是通行的原则。英、美等国也有类似的原则,如“合理期待”原则和“不得翻供”原则。政府对自己说过的话要信守诺言,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英美国家政府的很多行为都是直接适用私法的。比如很多政府合同都采用民事合同形式,适用民事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林:行政行为怎样才能撤销和废止呢?
马:按照“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要受到限制。要撤销的行政行为一是“为了公共利益”,二是对无过错的受益人给予补偿。如果受益人本身有过错,则不受“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保护。这是为了防止政府反复生变。政府的行政行为,无论是具体行为还是抽象行为(例如制定法规、规章,发布通告、通知等)都不能随意反复。
林:我国现行法律对“政府守信”有无具体规定?
马:现行法律还没有任何具体规定。之所以发生大量的政府不守信用的现象,就是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限制。
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一个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全国人大已经在酝酿起草。
林:除了制度的完善,观念的转变也很重要吧?
马:是这样的。一些政府官员认为老百姓的权利都是政府赐予的,今天可以给你,明天还可以收回来,缺乏对老百姓的责任感。
如果政府工作人员都能认识到,政府行为是不能随意变更撤销的,造成了损失也应赔偿,才有可能建立一个守信的政府。可以说,守信是法治社会对政府的要求,也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前提。21世纪应该是一个政府守信的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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