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超越职权签订旅游资源开发合同,行政村集体所有的“活命山”一夜之间成了“开发区”。安徽省宣州市杨林乡政府的这一行政行为引起飞桥村部分村民的不满。今年4月,83户村民以承包经营权被侵犯为由,向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村民胜诉。
飞桥村地处偏远的山区,共有204户村民,全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5.4平方公里。村民“靠山吃山”,以经营竹、木炭、茶叶为生。去年7月,被告杨林乡政府决定开发山区旅游资源,与浙江一家公司洽谈招商引资事宜,这家公司在宣州市成立了柏枧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乡政府与这家旅游开发公司签订了关于开发杨林乡旅游资源的合同。
这个合同约定,乡政府将飞桥村15.4平方公里村集体所有的山林,交由开发公司在50年内自主经营、独家开发,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从事开发经营活动须征得开发公司同意,该公司可以转让开发经营权;乡政府要封山育林,负责开发区内的拆迁及善后工作并承担费用,为开发公司提供办公场所、维修道路,给予最优惠税收政策等。
原告飞桥村83户村民认为,被告杨林乡政府不是原告所在飞桥村15.4平方公里山林的所有权者和使用者,无权直接插手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经济事务,原告对村集体所有的山林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在山林承包经营权没有合法解除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对山林进行旅游开发,封山育林,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被告则认为,其作为行政管理机关,拥有对这个区域的行政管理权和对山林生产、经营方式的行政管理及指导职能,原告承包山林的采伐实行的是采伐证制度,合同“ 封山育林”的约定没有侵犯村民的承包经营权。
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于8月6日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没有严格履行法定报批手续,径行对外签订开发合同,属程序违法,被告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山林承包经营权。责令杨林乡政府完善审批程序,并对因该合同给原告山林承包经营权造成的限制和影响采取补救措施。
据了解,飞桥村区域内的山林具有一定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开发旅游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当地百姓也同意旅游开发,但为什么政府的“好心”在百姓眼中成了坏事?村民们说,关键是政府没有依法行政,剥夺了村民的自治权,忽视了群众利益,这份合同只规定了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农民却仅有义务而没有权利。
有关人士指出,此案也向我们发出警示:政府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应越俎代庖,不能变相剥夺和侵犯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否则将影响社会稳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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