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近日发出《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以及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国家计委要求,2001年底以前,收费单位和乡镇政府的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要争取设立起来。2002年上半年以前,各行政村的公示栏、公示牌也要争取立起来。2002年底以前,有条件的地区的公示栏、公示牌可设立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