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为将被告的名字写错一字,原告最终不得不撤诉,白白赔进去诉讼费近千元。
2000年3月,该县云阳镇某单位职工钟利福向李道山借44000元的现金,当场写了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落款人的名字为“钟利付”,并加盖了字样为“钟利福”的印章。一年期限转眼就到了,钟没有归还欠款,李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钟告上法庭,并交纳了诉讼费1810元,但因一时大意,李道山将被告钟利福的名字写成了“钟利富”。
接到诉状后,钟利福被告姓名与自己身份证姓名不符合为由提出答辩,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也为“富”、“福”二字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于确实写错了被告的名字,原告于日前提出撤诉。河南南召法院依法准予原告的撤诉要求,并退回诉讼费905元。(刘则训 李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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