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下发了《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分六章,共44条。
《规定》对外资进入中国人才服务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除特殊批准的以外,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
《规定》突出了保障个人自主流动择业以及就业机会均等的权利,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取消了人才招聘广告的审批制度。《规定》要求,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以及跨地区或者面向全国组织招聘单位的人才交流会,必须经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规定》对人事代理的对象、权限、程序首次作出了明确规范。规定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必须是持有政府人事部门颁发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一般性代理业务,只要取得许可证就可开展,特殊业务如代管人事档案、出国政审、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必须经过政府人事部门授权。同时明确规定代理双方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具体的代理内容等。《规定》把网上人才市场纳入了管理范围,规定人才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必须按规定申领许可证。
《规定》将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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