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获准可以直接到中国开展创业投资业务。这是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中所透露出的信息。
《暂行规定》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所指的“创业投资”主要是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进行创业企业管理。据外经贸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实际上就是要引进国外创投基金的管理模式。
此外,国外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大多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暂行规定》则为这种组织形式提供了依据。《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设立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后者主要是指有限合伙制。这条规定实际上为国外创投基金直接进入中国打开了大门。
按《暂行规定》,外资创投企业除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证券、期权、期货或任何金融衍生工具(所投企业上市后,所持有的股份及配送股份除外)。外资创投企业的退出在此也有了规定,方式包括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回购,在境内外上市后通过股票市场转让股份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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