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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一位记者为了让观众了解盗墓者究竟是怎样盗墓的,“乔装打扮,打入盗墓者内部”,与盗墓者一起从一西汉古墓“取出”13件西汉文物。之后,又将这些文物买下,“捐给”陕西省文物局。对于这位记者的行为,笔者认为:
一、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从该记者的行为过程看,其“取出”13件西汉文物,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而是私自开挖、掘取古墓,因此,其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其主观方面是故意。作为一般主体的“记者”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机关对文物的正常管理秩序。因此,“亲历盗墓”记者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盗掘古墓罪。
二、“亲历盗墓”记者与其他盗墓者构成共同犯罪,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记者亲历盗墓”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错误的理解。“亲历盗墓”的记者在实施行为时,认为自己行为不是犯罪,其实其行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对定罪没有影响。
四、盗墓记者将共同盗取的文物买下并“捐赠给文物局”一说不正确。盗墓记者这一行为应是投案自首行为,而不是什么“捐赠”,因为盗取的文物所有权不属于该记者,他无权捐赠。因此,该记者这一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处理。(薄孟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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