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某医院由于技术原因将一名女患者误诊为绒癌二期,并切除患者子宫。近日,这起医疗事故经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医院赔偿患者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及其它损失。 这位女患者于1999年底第7次住进该医院后,临床诊断为绒癌二期,经患者家属同意实施了子宫及左附件切除手术。术后病理诊断结果未发现绒癌组织,不属绒癌。该医疗事故经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法院委托山西省高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患者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果为五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伴随终身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应对其损害结果予以精神赔偿,为此杏花岭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判令该医院赔偿患者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其它损失。
|